一、为切实加强对校内各类公共活动的管理,保证校园公共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积极建构和谐校园、平安校园,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校园公共活动,包括庆典、演出、较大范围的统一考试、大型比赛、招工、招生、培训、销售、宣传推广等群体性活动。
三、校园公共活动管理实行备案制和审批制。
凡属于教育教学常规性公共活动,举办(承办)者需将该活动的名称和举办的地点、时间、参加人数、安全工作措施及其他必要信息以书面形式在活动7天前到校保卫处备案。
非教育教学的公共活动,经相关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举办(承办)者需将活动的名称和举办的地点、时间、参加人数、安全工作措施及其他必要信息以书面形式于活动举办7天前(若人数较多,需于活动举办前21天)到校保卫处备案,并申领审批表。校保卫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意见。
相关活动若需公安机关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批准后该活动方可实施。
四、校园公共活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举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五、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公共活动,由校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校内部门(组织)或校内部门(组织)与校外单位联合或校外单位单独举办(承办)的公共活动,其安全工作需接受校保卫处业务指导,并由校保卫处进行监管。
六、每次公共活动举办(承办)者应明确相应责任人,需制定好安全管理预案,落实好安全保卫措施,并与校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
举办(承办)者需指派专人负责做好公共活动的安全工作,维护活动现场秩序、交通秩序,并确保公共财物的安全。
七、举办(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的规模。若需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或扩大举办规模的,需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2个工作日内(需公安部门批准的不受此时间限制)书面向校保卫处申请变更,经同意后方可举行。
举办(承办)者取消举办校园公共活动的,需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校保卫处报告,并退还审批表。
八、遇有突发性事件,举办(承办)者需及时与在场的保卫人员一起,判明情况,果断处置,及时上报,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九、为保证学生休息和宿舍财产安全,禁止在宿舍楼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公共活动。
十、凡未经校保卫处备案或审批的校园公共活动,一律禁止举办。保卫处有权进行制止和取缔。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部门或教职员工,由校保卫处报学校,作为该部门或该个人年度综合治理考核评定的依据。对违反本规定的本校学生,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干将路校区相关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职业大学大型活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十四、本规定由学校委托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