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动用明火,系指焚烧、举办焰火晚会或灯会、燃放烟花爆竹及电气焊割等用火行为。
一、各用火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用火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防护措施,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用火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二、因工作原因,确需动用明火的,使用单位必须事先向保卫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经审批同意,取得校内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三、需要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动火证的,必须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四、动火证不得连续使用,每动用一次必须申报一次。
动火证上要写清楚以下事项:
1.动火目的、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防火负责人、现场看火人及安全防护措施;
2.动火用具和燃料的种类及数量;
3.审批时间、审批意见和审批人。
五、保卫部门用火审批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批准前要深入用火地点查看,确认落实安全措施后再进行审批。保卫部门有权对所有动用明火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经保卫部门审批同意的动用明火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单位领导应加强对本单位用火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2.动用明火前,必须清除现场周围可燃物,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3.动火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4.用火后必须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防止因漏气、遗留火种等原因而引发火灾;
5.禁止用明火焚烧各类物品及废弃物品(包括纸张文件)垃圾和树叶等,焚烧文件要到指定地点进行。
七、校内严禁下列用火行为:
1.不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动用明火;
2.焚烧废弃物、垃圾和树叶;
3.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4.携带火种、火源进入重点防火部门,或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
5.动用明火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在指定地点进行。
八、三级动火的具体范围和审批制度
(一)一级动火的范围:
1.禁火区域;
2.化学危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乙炔间;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内等场所;
6.与焊、割作业有明显相抵触的场所;
7.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
8.与邻近单位相连并具有危险性的部位。
一级动火审批办法:
凡因工作需要在一级动火区域内动用明火的单位(部门)要在动用明火前到保卫处申领“动火审批表” ,由申请动火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报保卫处审核,经校领导批准,报送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同意后再由保卫处开具“动用明火许可证”方能动火。
(二)二级动火的范围: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区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2.登高焊、割作业;
3.各停车场、校档案室、电脑房、配电间、教材仓库。
二级动火审批办法:
凡因工作需要在二级动火区域内动用明火的单位(部门) ,要在动用明火前到保卫处申领“动火审批表” ,由申请动火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报保卫处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由保卫处开具“动用明火许可证”,方能动火。
(三)三级动火的范围:
1.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必须进行临时动火焊、割;
2.物资仓库、集体宿舍、公寓、一般实验室。
三级动火审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