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业大学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21-11-17 浏览数: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职业大学校内涉及化学危险品的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1.使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2.使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3.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4.化学危险物品中剧毒品的购买及管理:

使用部门必须向学校保卫处、教育与人文学院申请并批准备案,指定专人使用“剧毒物品购买使用许可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

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和双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需报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在学校保卫处、教育与人文学院专人参与下做好交接工作,并备案。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按规定要求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六条  化学废物的处理

化学固、液废物  定期由保卫处、教务处负责组织处理,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部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定点存放,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集中处理。不得任意丢弃和掩埋化学固、液废物。

剧毒品  各使用部门在处理剧毒物品时,须请负责处理的部门在该剧毒物品的“使用证”上签字,证明其已经销毁。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第七条  安全培训及安全员

从事化学危险品实验、科研或后勤保障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操作方法,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在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八条  安全措施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等措施。

第九条  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