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业大学校内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1-11-17 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加强校园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综合治理,净化校园环境,确保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建设和谐校园,为广大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公共场所主要指下列场所:

(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

(二)饮食、服务场所;

(三)陈列、展览场所;

(四)临时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

(五) 其他供师生员工举行活动,必须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四条 校内所有公共场所,开放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卫部门备案,接受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其建筑物、消防、照明、财物保管、报警、娱乐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须向保卫部门申请,填写《苏州市职业大学大型活动审批表》,落实治安责任人,并与保卫部门共同制定安全保卫方案。

第六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要求:

(一)不得超员经营;

(二)噪声不得超规定标准;

(三)灯光亮度不得违反规定标准;

(四)不准在安全疏散通道上营业或放置物品,安全出入口要有安全指示灯标志;

(五)在醒目位置上张贴观众须知,并宣传有关安全规定。

第七条 公共场所严禁从事非法活动,以及有损学校声誉、大学生形象等的不健康活动,杜绝不文明举止。

第八条 对营业性公共场所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治安综合治理基金费”,用于公共场所综合治理业务开支以及奖励有功人员。

第三章    治安责任

第九条 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主办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

第十条 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与保卫部门签定治安责任书,负责落实该公共场所的各项治安保卫措施,配合保卫部门查处治安案件。

第十一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二条 模范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由保卫部门申报,学校批准从综合治理基金中给予奖励。

(一)认真落实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防止重大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为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的;

(三)举报违法犯罪,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案件有功的。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依情节给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公共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对违反本管理规定,虽通知整改,但仍不予改正的,除限令停业整顿外,给予治安责任人必要的经济处罚;

(三)因管理不力,多次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除对治安责任人给予责任处分外,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四)其他行为,根据规定需要处罚的。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凡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